妻子红杏出墙 验DNA是定时炸弹?
麦克是一个有稳定收入的中产阶级白领。婚后育有一女,受到他百般的宠爱,可谓父女情深,令人羡慕。2003年女儿7岁时,一次DNA(其公认分子结构标志见 右图)亲子鉴定的化验报告,像晴天霹雳,他的掌上明珠竟然与他无血缘关系。与妻子对质时,她坦承女儿是自己红杏出墙的结果。
麦克深受打 击,几乎崩溃,把自己关在卫生间痛哭近一个小时。从此夫妻离婚,各行其是。但是,出于对女儿业已产生的深厚感情,在离婚协议中,他愿意为孩子提供养育费 (Child support),也保有女儿的部分监护权;每当周末和节假日,他总是把女儿接到身边,继续他的为父之道。女儿当时只知道像她的很多玩伴一样,父母也离了 婚,并不知道离婚的原因,当然也不懂个中的详情。
麦克为此所受的折磨好像还不够,2007年,他得悉前妻与女儿的生父宣布结婚。除周末之外的日子,女儿和她亲生的父母在一起享受天伦之乐,而他作为亲缘的局外人,却必须每月给这个家庭提供625元的孩童养育费。这让麦克恼怒,忽然使他业已持续四年的法定义务,难以为继。
他征询律师,如何免除每月的付款,甚至追回过去四年由于前妻的欺骗而已付的那笔钱。
使他感到的意外是,律师表示,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难题。即令上法庭打官司,情况对他也不见得有利,而难以达到摆脱离婚协议中的义务;且不说对前妻提出诉讼,免去父亲的身分会给他疼爱的11岁女儿造成巨大的情绪创伤。
麦克认为要他继续用金钱支持一个与他无亲缘的完整家庭不合情理。他咽不下这口气,决定按铃到法院伸冤。
经三年的缠讼,举行过无数的听证、初审、复审,上诉和再审等等过程,直到目前,他仍然必须每月向前妻提供孩童养育费。这种揭露真相的官司所产生的破坏力,对妻子不守婚约的家庭而言,相当于一次埋藏多年的定时炸弹发出的毁灭性袭击。
解决问题的方向
近年来,DNA测试的方法越来越简易,受试者只需到市上不计其数的化验室,花几百块钱,测试时张开嘴,让技术员从相关的两人口内的颊膜上取得标本,几天以内即能看到结果,揭开亲子关系神秘的面纱。
在 美、欧等地的发达国家,要求用它来鉴定亲子关系的人越来越多。据专家估计,美国过去10年来,每年以64%增长率递增,目前已到40万次。其中发现,2% 到30%的结果说明父亲并非孩子的生父。这个统计分布如此不匀,是因为地区之间和父母的婚姻状况的差别很大所致。一般来说,城市及未婚父母中发现的亲子不 符者高。当前,男女两性关系越来越「前卫」,受到这种定时炸弹威胁的家庭,数量与日俱增。它恐怕要以10万计,破百万大关当不在远。英国四年前的2005 年有报告称,父子无血缘的结果占受试者的4%。按趋势估计,现在当接近10%。以上数字只是真相的一部份,因为它只包括具有核查法定手续的可呈堂者 (Admissible)。一般测试不呈堂者,远多于可呈堂者。可是,不能呈堂的测试,并不必然等于谬误。它很可能发现了真相。这些数字未计入。
这 个问题显然广涉伦理,法律、社会、精神医学和政府职能等等方面。笔者近来读报,两次看到不同的文章,提到纽约时报在其2009年11月22日周末杂志上所 刊登的一篇专论,题为「失去父亲的身分」(Losing Fatherhood) ,作者是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的教授Ruth Pandawar,常有关于社会问题的长篇大论在纽约时报、「今日美国」及PBS电视台等著名媒体发表。其文多次获奖,深受各界好评和重视。
笔者作为精神科医生,读后感到,这个问题对涉及的孩子在精神上所造成的伤害,尤其巨大。其时程之长,案例之多,必将使未来的社会产生前所未见的影响。因而以该文为主,并结合其他有关报导,对这个越来越普遍的问题,提出看法。
权衡各方的利益
从 常识来看,这整团乱麻的始作俑者,无疑是对丈夫不忠的妻子。产下本来不应由丈夫负责的孩子已经有错于前,又捂住真相欺骗他的感情和金钱于后,是可忍孰不可 忍。丈夫的冤屈似乎能理解和同情,可是,法院不能仅凭他似是有理的诉述,径直按其所请给予对他有利的判决。在父亲发现他的孩子并不是自己的血亲 (biologically related)时,情景各有不同。目前各州的法官通常按惯例法(Common Law),权衡涉案各方的利益,逐案判定,并无正式法律条文可循。
首先谈孩子监护权的的争执。原先隐匿的生父,在其身分澄清后,如果和养父对孩子原先的监护权发生争执,那就必需由法庭举行听证后由法庭判定。
另一个案例:
莫 耶在他的儿子9岁时,通过DNA测试,得悉他们并无血缘关系,而与儿子的母亲离婚。莫耶喜爱这个孩子,离婚时,取得孩子的部分监护权,并提供孩童养育费, 因此继续与孩子有来往和感情的互动。这时,母亲与孩子的生父结婚。孩子随母亲与生父住在一起。孩子9岁以前,由莫耶和孩子的母亲带大,而这一段时间其生父 从未与孩子有任何接触。现在忽然住在一起,仍然谈不上感情。到13岁时,孩子表示要离开生父,与莫耶完全生活在一起。莫耶不仅同意,也向法庭提出要求全部 监护权。这时生父不同意,提出自己才是法定的父亲,理由是DNA证明符合他和孩子的亲缘关系。最后法庭判定莫耶胜诉,获得全部监护权,否定生父的要求。理 由是,在孩子出生后的头9年,生父自愿放弃了其作为父亲的权利,也没有尽义务。
由此可以看出,法庭强调养父对孩子所尽为父的义务,超过生父。孩子和养父之间的感情也同样超过生父。养父胜诉既合法,又合情。
遗传并非亲情基础
人 与人之间的感情是后天建立起来的。俗话说「有奶便是娘」。其喻意本来是眨义的,形容人的功利庸俗,但是却冷静地反映一个事实。众所周知,婴幼儿由谁养大, 便对谁有感情。近年来,西方世界发达国家的夫妻过继养育来自欠发达国家的孩子成为风气。孩子长大后与养父母相互之间能培育出真正的亲情。对生身父母,反而 陌生。可见DNA不是亲情的要素。不过,由于人们对相同的遗传来源,产生神秘的亲近感;故而在它出现在两人之间时,增强了本来陌生的感情互动。它并不是由 于遗传物质的生物作用所致。下面这个案例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。
住在东岸康州的阿登先生54岁时,忽然接到西岸西雅图一个名为顾丽的34岁妇人打来的电话,声称自己是他的女儿。原来这源自一件多年前发生的风流韵事,他几乎全忘了。
在 大学二年级的暑假期间,他与一个女子坠入爱河。9月,这个女子在电话上告诉他怀了他的孩子,不过,她打算产下后把孩子过继出去。他后来听说她产下一个女 婴,也的确给了别人。阿登当时似乎没有受到太多的打扰,也没有和她再有任何来往。后来与现任的妻子成家立业,有了三个孩子,都长大成人。他对当年的秘密, 从来没有对人讲过。不过,每当看到自己的三个孩子生下时,心中不免掠过一片薄云,暗中想,不知她那个从未见面的女儿,是否也像这刚生下的孩子可爱。
顾 丽声称,自己的母亲已于不久前病故,才由亲人向她叙述其身世来源。她本人已婚多年,丈夫是一个有成就的外科医生。她打电话来,并不是为了钱云云。阿登找来 一个律师,查出这个女人的故事能自圆其说,似是真有其事,没有甚么不良动机。阿登于是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对妻子作了坦诚的告白。她感到吃惊外,倒也没有甚么 更多的反应。从此阿登和顾丽相互认同为父女,开始了频繁的电邮、电话和图片的传递。关系变得十分亲密。在交流资讯的过程中,两人都发现相互间,例如人格结 构、兴趣和处事方式,竟存在著那么多的相似之处,觉得这更现表现出父女之间的生物联系而兴奋。
第一次通电话两个月后,阿登飞往西雅图 会见34岁的女儿顾丽,和她早晚相处了四天,以补偿父女间失去的亲密时光。一天,两人并排站在镜子前,比较彼此的口、鼻和头发,也觉得这些躯体特征,和人 格特征一样,十分相似。女儿提议,为甚么不作一个DNA测试来印证这一场奇缘呢?
几天以后,化验结果寄到他们手上时,平地一声雷,两 人并无亲缘关系的结论,让「父亲」心碎,「女儿」震惊。两人相拥而泣。从此顾丽再也不想寻求自己的根。「他就是我的父亲,永远的父亲。我再也不需要另外的 父亲。」两人从此以父女相待。后来顾丽离婚时,也给阿登常来电话,像对亲生父亲那样寻求支持。阿登表示,「局外人很难想像,两个人相互之间发现遗传上有联 系而又被否定时,会在思想和情绪上产生多么强的如藕丝情。」
孩子利益应多强调
其实,就问题本身而论,当事人、尤其孩子,在心理、精神方面受到的影响,是非常巨大而难以用时间淡化的。就笔者的专业来看,孩子的心理创伤可以大体总结如下:
近 期的影响,有困惑、忧伤、焦虑、害怕、失眠、注意力不集中、学习成绩下降,出现身心症状 (psychosomatic symptoms),如呕吐、头痛、腹痛、肌肉痉挛等等。笔者相信,很多这种少年符合「适应不良障碍」(Adjustment Disorder)的法定诊断标准 。
远期的症状则有自尊心和自我形象低贱、缺乏自信、对人难以建立互信的关系、慢性焦虑和失眠、对 前途感到茫然、具有易于忧郁的人格特质、反社会行为的机率增加,有暴力和自杀的倾向,容易染上酒瘾和药瘾等等。其实,这些表现可以归纳到法定的「遭受创伤 性精神压力后障碍」(Post-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, PTSD)诊断,尤其是其中的延后型。
据 观察,孩子的年龄在改变与父亲的关系时越小,例如两三岁以下,越容易适应。因此,有人主张在孩子一生下后,即对签字声称为孩子之父的男子作DNA测试,以 免后来发现真相并非如此而反悔时,损及孩子的利益。当然,这样做涉及到法律、经济和个人意愿的问题。不是谁能一言九鼎定下来的。这一主张仍然未获法律的承 认。一位兼具遗传和法律学位的律师表示:「作为一个国家,我们美国仍然在摸索一个最完美的伦理对策。目前所想到的所有方案都有缺陷。」
不 过,上一世纪九十年代中叶时,美国联邦福利改革法案提出,各州对未婚母亲及单亲家庭所生的孩子,要设法找到至少90% 的生父「认账」,承担养育的责任,以减轻政府的开支。孩子生下时已签字承担为父亲的男子,不能在以后由于DNA发现自己不是生父而反悔不认。如果被孩子的 母亲指为生父时有怀疑,当事人应当在签字之前就要求DNA测试加以澄清。如果他当时放弃这个权利而签字,后果即应自负。它的出发点是强调保护孩子的利 益。(世界日报 刘钟毅)
麦克深受打 击,几乎崩溃,把自己关在卫生间痛哭近一个小时。从此夫妻离婚,各行其是。但是,出于对女儿业已产生的深厚感情,在离婚协议中,他愿意为孩子提供养育费 (Child support),也保有女儿的部分监护权;每当周末和节假日,他总是把女儿接到身边,继续他的为父之道。女儿当时只知道像她的很多玩伴一样,父母也离了 婚,并不知道离婚的原因,当然也不懂个中的详情。
麦克为此所受的折磨好像还不够,2007年,他得悉前妻与女儿的生父宣布结婚。除周末之外的日子,女儿和她亲生的父母在一起享受天伦之乐,而他作为亲缘的局外人,却必须每月给这个家庭提供625元的孩童养育费。这让麦克恼怒,忽然使他业已持续四年的法定义务,难以为继。
他征询律师,如何免除每月的付款,甚至追回过去四年由于前妻的欺骗而已付的那笔钱。
使他感到的意外是,律师表示,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难题。即令上法庭打官司,情况对他也不见得有利,而难以达到摆脱离婚协议中的义务;且不说对前妻提出诉讼,免去父亲的身分会给他疼爱的11岁女儿造成巨大的情绪创伤。
麦克认为要他继续用金钱支持一个与他无亲缘的完整家庭不合情理。他咽不下这口气,决定按铃到法院伸冤。
经三年的缠讼,举行过无数的听证、初审、复审,上诉和再审等等过程,直到目前,他仍然必须每月向前妻提供孩童养育费。这种揭露真相的官司所产生的破坏力,对妻子不守婚约的家庭而言,相当于一次埋藏多年的定时炸弹发出的毁灭性袭击。
解决问题的方向
近年来,DNA测试的方法越来越简易,受试者只需到市上不计其数的化验室,花几百块钱,测试时张开嘴,让技术员从相关的两人口内的颊膜上取得标本,几天以内即能看到结果,揭开亲子关系神秘的面纱。
在 美、欧等地的发达国家,要求用它来鉴定亲子关系的人越来越多。据专家估计,美国过去10年来,每年以64%增长率递增,目前已到40万次。其中发现,2% 到30%的结果说明父亲并非孩子的生父。这个统计分布如此不匀,是因为地区之间和父母的婚姻状况的差别很大所致。一般来说,城市及未婚父母中发现的亲子不 符者高。当前,男女两性关系越来越「前卫」,受到这种定时炸弹威胁的家庭,数量与日俱增。它恐怕要以10万计,破百万大关当不在远。英国四年前的2005 年有报告称,父子无血缘的结果占受试者的4%。按趋势估计,现在当接近10%。以上数字只是真相的一部份,因为它只包括具有核查法定手续的可呈堂者 (Admissible)。一般测试不呈堂者,远多于可呈堂者。可是,不能呈堂的测试,并不必然等于谬误。它很可能发现了真相。这些数字未计入。
这 个问题显然广涉伦理,法律、社会、精神医学和政府职能等等方面。笔者近来读报,两次看到不同的文章,提到纽约时报在其2009年11月22日周末杂志上所 刊登的一篇专论,题为「失去父亲的身分」(Losing Fatherhood) ,作者是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的教授Ruth Pandawar,常有关于社会问题的长篇大论在纽约时报、「今日美国」及PBS电视台等著名媒体发表。其文多次获奖,深受各界好评和重视。
笔者作为精神科医生,读后感到,这个问题对涉及的孩子在精神上所造成的伤害,尤其巨大。其时程之长,案例之多,必将使未来的社会产生前所未见的影响。因而以该文为主,并结合其他有关报导,对这个越来越普遍的问题,提出看法。
权衡各方的利益
从 常识来看,这整团乱麻的始作俑者,无疑是对丈夫不忠的妻子。产下本来不应由丈夫负责的孩子已经有错于前,又捂住真相欺骗他的感情和金钱于后,是可忍孰不可 忍。丈夫的冤屈似乎能理解和同情,可是,法院不能仅凭他似是有理的诉述,径直按其所请给予对他有利的判决。在父亲发现他的孩子并不是自己的血亲 (biologically related)时,情景各有不同。目前各州的法官通常按惯例法(Common Law),权衡涉案各方的利益,逐案判定,并无正式法律条文可循。
首先谈孩子监护权的的争执。原先隐匿的生父,在其身分澄清后,如果和养父对孩子原先的监护权发生争执,那就必需由法庭举行听证后由法庭判定。
另一个案例:
莫 耶在他的儿子9岁时,通过DNA测试,得悉他们并无血缘关系,而与儿子的母亲离婚。莫耶喜爱这个孩子,离婚时,取得孩子的部分监护权,并提供孩童养育费, 因此继续与孩子有来往和感情的互动。这时,母亲与孩子的生父结婚。孩子随母亲与生父住在一起。孩子9岁以前,由莫耶和孩子的母亲带大,而这一段时间其生父 从未与孩子有任何接触。现在忽然住在一起,仍然谈不上感情。到13岁时,孩子表示要离开生父,与莫耶完全生活在一起。莫耶不仅同意,也向法庭提出要求全部 监护权。这时生父不同意,提出自己才是法定的父亲,理由是DNA证明符合他和孩子的亲缘关系。最后法庭判定莫耶胜诉,获得全部监护权,否定生父的要求。理 由是,在孩子出生后的头9年,生父自愿放弃了其作为父亲的权利,也没有尽义务。
由此可以看出,法庭强调养父对孩子所尽为父的义务,超过生父。孩子和养父之间的感情也同样超过生父。养父胜诉既合法,又合情。
遗传并非亲情基础
人 与人之间的感情是后天建立起来的。俗话说「有奶便是娘」。其喻意本来是眨义的,形容人的功利庸俗,但是却冷静地反映一个事实。众所周知,婴幼儿由谁养大, 便对谁有感情。近年来,西方世界发达国家的夫妻过继养育来自欠发达国家的孩子成为风气。孩子长大后与养父母相互之间能培育出真正的亲情。对生身父母,反而 陌生。可见DNA不是亲情的要素。不过,由于人们对相同的遗传来源,产生神秘的亲近感;故而在它出现在两人之间时,增强了本来陌生的感情互动。它并不是由 于遗传物质的生物作用所致。下面这个案例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。
住在东岸康州的阿登先生54岁时,忽然接到西岸西雅图一个名为顾丽的34岁妇人打来的电话,声称自己是他的女儿。原来这源自一件多年前发生的风流韵事,他几乎全忘了。
在 大学二年级的暑假期间,他与一个女子坠入爱河。9月,这个女子在电话上告诉他怀了他的孩子,不过,她打算产下后把孩子过继出去。他后来听说她产下一个女 婴,也的确给了别人。阿登当时似乎没有受到太多的打扰,也没有和她再有任何来往。后来与现任的妻子成家立业,有了三个孩子,都长大成人。他对当年的秘密, 从来没有对人讲过。不过,每当看到自己的三个孩子生下时,心中不免掠过一片薄云,暗中想,不知她那个从未见面的女儿,是否也像这刚生下的孩子可爱。
顾 丽声称,自己的母亲已于不久前病故,才由亲人向她叙述其身世来源。她本人已婚多年,丈夫是一个有成就的外科医生。她打电话来,并不是为了钱云云。阿登找来 一个律师,查出这个女人的故事能自圆其说,似是真有其事,没有甚么不良动机。阿登于是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对妻子作了坦诚的告白。她感到吃惊外,倒也没有甚么 更多的反应。从此阿登和顾丽相互认同为父女,开始了频繁的电邮、电话和图片的传递。关系变得十分亲密。在交流资讯的过程中,两人都发现相互间,例如人格结 构、兴趣和处事方式,竟存在著那么多的相似之处,觉得这更现表现出父女之间的生物联系而兴奋。
第一次通电话两个月后,阿登飞往西雅图 会见34岁的女儿顾丽,和她早晚相处了四天,以补偿父女间失去的亲密时光。一天,两人并排站在镜子前,比较彼此的口、鼻和头发,也觉得这些躯体特征,和人 格特征一样,十分相似。女儿提议,为甚么不作一个DNA测试来印证这一场奇缘呢?
几天以后,化验结果寄到他们手上时,平地一声雷,两 人并无亲缘关系的结论,让「父亲」心碎,「女儿」震惊。两人相拥而泣。从此顾丽再也不想寻求自己的根。「他就是我的父亲,永远的父亲。我再也不需要另外的 父亲。」两人从此以父女相待。后来顾丽离婚时,也给阿登常来电话,像对亲生父亲那样寻求支持。阿登表示,「局外人很难想像,两个人相互之间发现遗传上有联 系而又被否定时,会在思想和情绪上产生多么强的如藕丝情。」
孩子利益应多强调
其实,就问题本身而论,当事人、尤其孩子,在心理、精神方面受到的影响,是非常巨大而难以用时间淡化的。就笔者的专业来看,孩子的心理创伤可以大体总结如下:
近 期的影响,有困惑、忧伤、焦虑、害怕、失眠、注意力不集中、学习成绩下降,出现身心症状 (psychosomatic symptoms),如呕吐、头痛、腹痛、肌肉痉挛等等。笔者相信,很多这种少年符合「适应不良障碍」(Adjustment Disorder)的法定诊断标准 。
远期的症状则有自尊心和自我形象低贱、缺乏自信、对人难以建立互信的关系、慢性焦虑和失眠、对 前途感到茫然、具有易于忧郁的人格特质、反社会行为的机率增加,有暴力和自杀的倾向,容易染上酒瘾和药瘾等等。其实,这些表现可以归纳到法定的「遭受创伤 性精神压力后障碍」(Post-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, PTSD)诊断,尤其是其中的延后型。
据 观察,孩子的年龄在改变与父亲的关系时越小,例如两三岁以下,越容易适应。因此,有人主张在孩子一生下后,即对签字声称为孩子之父的男子作DNA测试,以 免后来发现真相并非如此而反悔时,损及孩子的利益。当然,这样做涉及到法律、经济和个人意愿的问题。不是谁能一言九鼎定下来的。这一主张仍然未获法律的承 认。一位兼具遗传和法律学位的律师表示:「作为一个国家,我们美国仍然在摸索一个最完美的伦理对策。目前所想到的所有方案都有缺陷。」
不 过,上一世纪九十年代中叶时,美国联邦福利改革法案提出,各州对未婚母亲及单亲家庭所生的孩子,要设法找到至少90% 的生父「认账」,承担养育的责任,以减轻政府的开支。孩子生下时已签字承担为父亲的男子,不能在以后由于DNA发现自己不是生父而反悔不认。如果被孩子的 母亲指为生父时有怀疑,当事人应当在签字之前就要求DNA测试加以澄清。如果他当时放弃这个权利而签字,后果即应自负。它的出发点是强调保护孩子的利 益。(世界日报 刘钟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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